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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意见》共24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记录8类证据。
《意见》还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例如,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
为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还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暴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暴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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