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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股瑞联新材上半年净利降6成 上市即巅峰超募7.9亿_当前视讯

2023-09-04 13:53: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瑞联新材(688550.SH)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6.16亿元,同比下降31.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29.17万元,同比下降63.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170.10万元,同比下降66.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1亿元,同比增加222.43%。

瑞联新材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14.80亿元,同比下降2.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7亿元,同比增长2.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5亿元,同比增长4.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4亿元,同比增长8.01%。

瑞联新材于2020年9月2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1755.00万股,发行价格113.72元/股,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石迪、黄洁卉。

上市首日,瑞联新材开盘报147.00元,最高报148.00元,随后,该股股价一路震荡下滑;截至目前,该股股价低于其发行价。

瑞联新材募集资金总额为19.9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44亿元。瑞联新材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多7.92亿元。瑞联新材8月26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计划募集资金10.52亿元,分别用于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科研检测中心项目、资源无害化处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瑞联新材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1.52亿元,其中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1.3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及验资费用748.82万元,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410.82万元。

瑞联新材2023年5月24日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8,398,69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18,07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97,780,62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7,336,746.40元(含税),转增39,112,249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37,510,945股。

瑞联新材2022年6月13日披露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0,181,579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47,07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9,734,509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8,548,665.30元(含税),转增27,893,80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98,075,383股。

2022年10月27日,瑞联新材发布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OLED升华前材料及高端精细化学品产业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7月24日,瑞联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通知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向上交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于2023年4月7日收到《关于受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83号),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6号),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4号)。因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中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公司已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上交所同意中止审核的通知。

2023年7月22日披露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4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公司明确《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续期安排。为落实相关意见,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沟通,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刘晓春、吕浩平、李佳凝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9月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3年9月1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刘晓春持有的股份与吕浩平、李佳凝夫妇持有或共同控制的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将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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