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边人涉嫌犯罪,有“朋友”给你拍胸脯保证拿钱就可以疏通关系把人“捞出来”,你会信吗?汝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告诉你:这样“神通广大”的朋友千万不能信。那些假借帮人平事儿捞俩钱儿的骗子最终的结局,就是和犯事儿的人手牵手走进牢房。
案例内容
汝南县一农民霍某某因醉酒后无证驾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孙某谎称可帮霍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办理取保候审。霍某某的家人信以为真。孙某以“捞人”“平事”需要疏通关系等借口向霍某某家人索要钱款人民币60000元。截至被害人霍某某被宣判之日,其家属才看清“捞人”骗局,立即报了警。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网贷等日常开支,如数退赔了受害人损失。
审理经过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官提醒
汝南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王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任何特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以人为方式干预司法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切勿相信那些声称可以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朋友”“亲戚”,否则,想“捞”的人没“捞”出来,捞人的人还会把自己搭进去。法官告诫我们的人民群众:遇到法律纠纷,一定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切莫触碰法网,陷入“捞人”的骗局。(吴国华 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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